单靠“送法下乡”不能解决社会矛盾
蔡定剑
【全文】
中国的司法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动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纵观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其早期是在学者积极呼吁倡议下,引导舆情,触发学界持续热议和公众高度关注。随后,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了主动的、系统的司法改革,由此出现了外力推动和内部回应改革的良性互动局面。其后,在更高的司法领导机构的介入下,司法机关内部成立了司法改革机构,司法改革由上述司法机关与学界互动的局面,变为完全由司法机关内部的研究活动。
虽然近年来学者和社会上关于司法改革的讨论已经偃旗息鼓,但是,对于司法改革的争论并没有停止,特别是当前司法大众化还是专业化、职业化的讨论等,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些方向性问题。事实上,过去司法改革提出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理念,并据此试图建立一套制度体系,意在破解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难题,克服司法中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大众化等问题。应该说这种改革目标是中国司法现实所需要的,也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同,取得了一些进步和现实成就。遗憾的是,现在的一些做法,却有对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否定之意,强化司法的政治性,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似乎是要回到过去以调解代替审判、“群众办案”的模式,有些“穿旧鞋、走老路”的感觉。
不要自我封闭,要借鉴现代经验
司法改革的路如何走?当今司法面临的众多问题,其中一个是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与纠纷,短时间内以诉讼膨胀的方式呈现在司法机关面前。司法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能够公正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有截然不同的思路与方法,成为当下司法改革争论的焦点,也左右了我们前进的方向。
一种思路是从制度、体制角度入手,借鉴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制度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另一种方法是回到过去寻找解决纠纷的路子。问题是:用大量群众运动式的、非规范性的方法能解决重大是非纠纷?
可以平心静气地思考一下,虽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我们缺少现代司法的智慧和解决矛盾的手段,仅靠一个群众路线和着重调解是解决现代各种矛盾的制度性方法和路径么?退一步说,即使有某些传统资源是可行的,但也不应该妨碍我们站在现代文明的起点上,学习借鉴人类社会、世界各国先进的、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和经验。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当下中国社会正在面临的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他们在解决现代社会矛盾方面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资源。我们不能无视甚至一味批评这些制度文明的一些宝贵经验,否则,中国的司法改革将自我封闭,难寻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