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尊重并高度钦佩沈岿等教授在拆迁条例修改中所贡献的聪明才智,他们也都是我极为尊重的学者和前辈。不过,我觉得上述的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如果我们能够区分政府作为私法意义上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与作为公法意义上的土地管理权的享有者之间的角色,并且重视“规划管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能就没有必要如此纠结。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之所以引用沈岿教授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十分系统且明确地表达了政府在土地市场管理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并无他意。
具体到这一条款,在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中,政府应当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是这时,其是以国家主权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而且主要是监管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符合各种规划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只要开发商认真研究了该地区的城乡规划,认为其自身的房屋建造计划可以达到相关规划的要求,就完全可以跟当地居民协商一致并购买相关房屋后,要求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是需要在这里承担一定的的风险,比如其认为其建设申请符合了城乡规划但政府不认同这一看法。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而不是去提请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当然,这也意味着,未来中国土地和房产管理法治化的道路应当是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着力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严格执行和实施《
城乡规划法》。
三、对《意见稿》的具体修改建议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当加强《意见稿》与《
城乡规划法》之间的衔接力度,修改以下三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