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莘教授已经开始转向从软法的角度来定义行政行为,[31]不过窃以为刘莘教授并没有把握软法的效力机制,从而摆脱硬法的思维定式,她把行政合同定性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合同无强制力即意味着无效,显然,刘莘混淆了法律的强制性与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尝试给行政行为下一个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公共程序中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或行政效力并影响到特定或不特定私方当事人利益的观念表示行为。
【作者简介】
毛玮,所在单位为中山大学法学院。
【注释】 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梁剑兵:《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
http://www.fwsou.com/faxuelunwen/5/20070831/90073.html.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律法,即法律,“硬法”。制度上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学理上的法律一词是广义的,包括所有能够作为司法依据的规则、原则等。我国的法理学教材普遍认为法具有“普遍性”,并把规则作为法的必备要素,这说明,传统法理学把“法”与广义的“法律”视为同义语,这种意义上的“法”其实只是律法而已,当它与软法相互并列时,即为“硬法”。本文把“法律”改称为“律法”,目的为了把软法与律法相并列,从而扩大法的含义,使法不仅限于规则化的律法。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宋功德:《直面公域软法现象》,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翟小波:《‘软法’概念及其证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比如命令人们长生不老的法律。由于人不可能不死,所以命令人们长生不老的法律是荒唐的,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德】海德格尔:《诗·语言·思》,彭富春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中国近代废除文言文,而代之以白话文,就是语言从诗变为符号的最佳例证。
《诗经》可能就是中国最早的软法,《诗经》中的诗篇虽然作者各异,但全都经过周朝中央专门机构的整理,并朽配之以乐舞,规定演奏的场合。这种主要以政治目的而编纂的诗,不能纯以文学视之,其作用相当于今天的软法,根据汉儒注解,每首诗都有美、刺的寓意在其中。
民法学中有“准法律行为”之说,但所谓的准法律行为,其效力来源或者是法律规则即立法者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第三种行为”。
余军:《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梳理与界别——从“法效意思”到“客观意思”》,载《求索》2004年第2期。
行政法学界容易把合同视为非命令性的,这是一个错误。因为签订合同虽需要双方的同意,但在合同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命令性,正所谓“民有私约如律令”。
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
意思表示和观念表示,分别对应于法律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
理性思维本质上就是一种符号思维。把语言的具体内容完全剔除,也就剔除了感性,运用这种符号进行思维,就是所谓的“理性思维”。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只有当能指与所指截然分离的时候,强制在逻辑上才有可能。
“rule of law”的准确汉译,应当是“规则之治”,而不是“法治”。
Hayek,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20.
Hayek,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35.
Hayek,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37.
Hayek,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118.
Hayek,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Rules and Order(I),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43.
这一点法国表现得最明显,法国宪法严格禁止普通法院干预行政事务,行政法院因此而诞生。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页。
刘莘、邵兴平:《试析软法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