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立足长远,设计满足实际需要的系统绿色金融制度对于长株潭城市群来说已迫在眉睫。
二、株潭城市群绿色金融制度的主要构架
绿色金融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的金融领域的措施的总和,目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对于长株潭城市群来说,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大胆的创新。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金融方面创新的要求并获得批准,如成立国有建设性投资集团;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区域性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湘江污染治理专项债券;进行排污权交易;发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长期债券;设立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在长株潭地区设立全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株潭设立稻米、生猪、有色金属等大宗优势产品交割库,并建立期货交易所,等等。
从长远看,这些金融制度的建立,非常有利于促进长株潭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足之处是,在生态建设方面的金融制度还相对零散,力度不够,不足以支持长株潭城市群长期的大规模生态建设。建议湖南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系统的绿色金融制度。
(一)发行绿色基金
我国已发行了关注环境保护的基金,如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目标是追求当期投资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在持续发展、法律、道德责任等方面的履行。
此处说的绿色基金也是一种类似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财产品。它以政府的名义设立,委托合格的生态投资机构管理,由政府承担保本、保值责任,并允许上市交易。存续期一般10年以上,每年可以发行一期。政府用财政资金买入一定份额,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绿色基金一般用于风险投资,扶持长株潭城市群发展前景较好的环境友好型企业上市,也可以采取贷款或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用于已上市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环境保护设备升级等。
(二)发行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支持环境保护的债券品种。绿色债券从发行主体来看,有政府生态债券、企业生态债券、银行生态债券。
政府生态债券是以政府的财政收入做担保、向公众发行的债券,存续期一般3~5年。该债券应保本保值,每年付给持有者一定的利息,并允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政府生态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可以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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