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环境保护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无论是环境污染治理还是资源的节约利用,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上。保护手段的创新,也包括鼓励科技创新,建立环境科技研究与开发的激励和扶持机制,建立环保设施自动化监控和社会化运营机制。
3、责任制度的创新。就政府而言,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不严和不公问题,实行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解决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行政干预问题。就企业而言,通过发布指南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提高其违法成本,从经济和行政责任两个角度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水平。在责任实现机制方面,可以探索环境押金、生态恢复、部分派出危害、代替排除危害赔偿等制度。
4、公众参与制度的创新。首先,应当满足公众了解周围环境状况的需求,细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环境信息的查询和获取制度,发挥政府和民间中介机构在信息的收集和沟通方面的桥梁作用。其次,通过制度创新,给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执法和司法的管道,组建由政府、企业和公众联合组成的环境监督队伍, 监督政府、企业遵守环境法规。最后,承认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推动不同领域环境保护团体的成立,引导环保团体开展活动,培育公众参与意识。
5、地方环境立法制度的创新。两型社会试验区,在既有立法体制下, 有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均可以依照具体情况,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将国家环境法律的规定制度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对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的制度,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建设,以服务于两型社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地方立法可以比中央立法更具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通过尝试新的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营造环境保护的新体制和新秩序。长株潭城市群可以利用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在地方环境立法方面有所作为。
四、结语
长株潭城市群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改革试验区,其建设目的在于探索一条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作为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支撑,环境法律制度创新是试验区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而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改革的走向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步伐。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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