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两型社会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

  
  3、尊重公民的环境民主权利,鼓励公众参与。人们应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就环境资源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和鼓励群众涉及资源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佳体现,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 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最佳动力。要获得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效果,就必须在制度建设中体现这些权利,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体现环境法律的应用性,实现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两型社会建设要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道路,其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实在的、成本优化的,而非“软指标”和“花瓶”。这要求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和可操作化。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套制度,还要考虑环境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环境法律制度的内容明确、权责分明、程序清晰,能够适应环境管理和激励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需要。
  
  (二)目前长株潭城市群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内容
  
  就长株潭城市群而言,应当通过综合配套改革,突破一些体制性障碍,进行环境法律制度创新,优化三市资源配置,整合环境保护力量,形成发展合力,为湖南的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制度支撑。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两型社会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顺利进行,需要不断的制度创新。因此,在不同的建设阶段,在遵循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下,环境法律制度创新有不同的内容。目前,长株潭城市群的两型社会建设还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其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应重点在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机制和关键领域的突破机制。我认为,下面这些制度内容的创新是目前需要考虑的。
  
  1、管理体制的创新。长株潭城市群在环境管理方面应当拆除行政区划壁垒,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这包括成立区域性的环境决策和环境执法机构,统一环境决策和执法力度,避免因行政区域分隔而带来体制弊端。同时,也包括建立城市群统一的以国土资源统一规划和集约利用机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为重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现山水城融为一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另外,在农村地区,进行环保派出机构的试点,探索农村环境管理的新机制。
  
  2、保护手段的创新。创新重心在于通过制度建设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这包括,进行产权保护和交易的试点,探索利用产权约束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路径;强化经济杠杆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配套制度, 引导生产、生活方式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以清水塘、竹埠港等治理作为突破口,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生态化再造;通过确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基金制度,就本区域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开辟新的赔偿模式;探索跨城区、跨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实行有效的资源交易和生态补偿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手段,建立循环经济的考核评价体系,进行清洁生产制度、绿色产业制度、绿色采购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绿色金融制度、废物回收利用制度和生态激励制度的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