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长株潭城市群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改革,它涉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增长方式的转变、消费模式的改变等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的改革。而改革实验的首要任务,是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6]因此,制度创新对于两型社会建设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环境法律制度作为两型社会建设保障的重要内容,其制度创新也是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重要支撑。长株潭的环境现状和制度缺陷也表明,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必然。
(一)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系统的法制工程,其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是:
1、遵循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 构建制度内容。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各种物质和社会现象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它们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要求人们的活动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自然规律主要包括生态演替规律、生物多样性规律。这些自然生态规律是人类对自然的合理利用的“底线”, 是人类与自然相处的“伦理底线”。破坏它, 则构成人类的“自然债”, 人类必须有强制机制予以清偿; 破坏它,人类又不予以清偿, 大自然就会以更为猛烈的方式报复人类。[7]因此,环境法律制度内容的确定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根据环境容量和物质、能量循环的要求,来进行环境规划的编制、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同时,解决环境资源问题,应当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鼓励或限制,如通过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制度来促进企业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环境法律制度要体现综合决策的要求,确立源头控制、综合控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现协调发展。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时,应把环境承载力作为重要的要素进行考量,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区域开发、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计划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考虑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时,应严格限制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和企业发展。在制订投资、信贷、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时,应考虑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环境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