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环境法律制度的理念与两型社会的理论是一致的。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它要求环境资源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其目标在于使人类从过去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谋求社会发展的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模式。这与两型社会提出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理念是契合的。正因为这种自然的契合,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环境法,必然对“两型社会”建设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其次,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两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要实现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明确环境产权与资源的权利归属,环境容量和能源资源的定价机制就必须是建立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综合考虑之上,经济运行就必须防止低水平重复和无序竞争,资源环境利用必须公开透明,环境资源消费也必须合理适当,防止污染和浪费。这都需要环境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而要保护包括环境公共利益在内的各方环境权益,确保公众的环境民主和参与,维护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均衡,也需要环境法律制度的明确与建设。
最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是实现两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的根本性变革,它不可能依靠市场规律自然演化, 而是需要不断的制度推进。环境问题具有外部性, 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将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负外部性的成本内部化以降低污染的排放和资源的滥用, 并将正外部性的收益内部化, 使具有正外部性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达到社会最优的供给水平, 以恢复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2]要解决资源配置和环境污染问题,就必须建立良性的创新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来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只有通过不断发展环境法律制度,才能为两型社会的构建提供更有利的制度保障。因为在建设两型社会的过程中, 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问题, 同时又有许多新的环境保护领域需要开拓, 需要不断去探索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新方法。这种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在环境与资源管理实践、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二、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面临的环境压力和制度缺陷
(一)环境压力
长株潭城市群于2007年12月被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发改委在批准通知中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为推动全国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3] 因此,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在于形成有利于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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