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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研究

  
  (四)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行政责任方面,明确行政责任主体范围,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民事责任方面,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增加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自然保护区在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中给其他相对人造成侵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在赔偿损失责任形式基础上,可以考虑增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责形式。同时,民事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的方式,从而保护保护区周边居民的利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刑事责任方面,修正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矛盾的地方。法律授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力,能够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于性质比较严重且构成刑事责任的,可以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要实现结构合理、管理高效、功能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全面研究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现状,了解我国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尽快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制度,健全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立法是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有法所依,依法办事,保护区管理所遇到的问题,就容易合理地解决。如果不重视法律对自然系统保护不利的因素,并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就会贻误自然保护事业。保护区法律的实施过程要注重法律的内容及其实际效果,对保护区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和妨碍,按照法律程序做出决定,从而进一步提高立法和执法的能力,增强保护区与地方有关机构和群众的联系和合作。
【作者简介】
谢倩,张树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注释】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2005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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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8
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9
蔡永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
朴光洙,刘定慧,《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4
.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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