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法规外,我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通过,2002年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中也有部分相关规定。(4)我国还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国际公约。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
我国目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主要是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个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经验的总结,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1979年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办法》。1991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区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另外还有1995年9月27日公布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的《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种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