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研究

  
  快速发展阶段:1978年至今。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得到迅速发展。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到‘九五’末期,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力争达到国土面积的10%。” 根据《2001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截止到2001年底,中国已建立不同级别、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551个,总面积12989万公顷。另外,云南的高黎贡山、吉林的长白山、广东的鼎湖山、四川的卧龙和九寨沟等14个自然保护区加入了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此后,截至2005年底,我国自然保护数量已达到2349个(不含港澳台地区),总面积14994.90万hm2,约占我国陆地领土面积的14.99%。2005年至今,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仍然在快速发展。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初步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特点是面积小的保护区多,超过10万公顷的保护区较少;保护区管理多元化;多数保护区管理级别低,县市级保护区数量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
  
  (一)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中对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1.我国《宪法》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规定。既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依据,也是自然保护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上述规定为自然保护区立法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宪法依据。
  
  2.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