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中文的“推定”大概也是从英语引进的,尽管在20世纪初期国人已有使用。[4]然而,汉语中的“推定”和英语中的“推定”(presumption)并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考察英语中“推定”一词的含义。其实,英语中“推定”概念的界说并不统一。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的解释,推定(presumption)就是“假设某事是真实的或属实的”。[5]虽然《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主编都是布莱恩·甘尼尔(BryanA·Garner)先生,但是二者对“推定”一词的解释却有明显差异。前者的解释为“推定是司法中适用的关于事实或法律之概率的预告”[6];后者的解释为“推定是一种关于某事实存在的法律推断或假定,其基础是已知或已经证明的另一个或一组事实的存在”。[7]
透过上述界说,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英语中“推定”一词的含义具有模糊性或多义性,但是其基本含义是对事实的“预先假定”。在汉语中,“推定”一词的基本含义却是“推测判定”或“推断认定”。[8]由此可见,英语中的presumption与汉语中的“推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英文中一些相关范畴用在presumption上并无不当,但是照搬到中文的“推定”上就不太严谨。比如,pre-sumptionofinnocence(无罪推定)在英语中的表达顺理成章,因为其含义就是“预先假定被指控者无罪”;但是,这个术语放在中文中就显得有些不妥,因为我们不能说“无罪推定”是“经推断认定被指控者无罪”。然而,我们一方面模糊地接受了英文中的presumption概念及其相关范畴;另一方面又不由自主地用中文中“推定”一词的内涵来阐释英文中的presumption,用“推断认定”来套用“预先假定”,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语词使用上的混乱。
如前所述,语言具有民族性,语言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律制度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可以也应该翻译、借鉴甚至引进那些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语言,但是法律语言在本土语言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的消化、自生和创造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无意否认法律英语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力,但是我们在引进外来语言的时候不能背弃汉语的传统和规范。
三、语言分析将开创证据法学研究的新阶段
(一)法律语言学与证据法学的联系无论是从自然属性还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学与证据法学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语言和证据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就事物的属性而言,语言天然就是一种证据,或者说,语言是证据的自然表现形式之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需要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的时候,语言是天然的证明手段。例如,甲要向乙证明自己昨天去过学校,就会描述自己去学校的过程并找同学来证明;丙要向丁证明自己是好人,就会讲述自己如何“好”并找朋友来证明。这些证明都是通过语言来完成的。在人类社会司法证明的历史进程中,“人证”在很长时期内都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9]换言之,法庭审判中使用的主要证据形式就是语言,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虽然在今天的司法审判中,物证已经具备了成为“主角”的能力,而且“出场”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其证明功能的实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言。例如,物证提取人员的证言或笔录,物证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或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是离不开语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