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数学专家曾经生动地描述了精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精确和模糊,是一对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有时要求精确,有时要求模糊。比如打仗,指挥员下达命令:‘拂晓发起总攻。’这就乱套了。这时,一定要求精确:‘X月X日清晨六时发起总攻。’我们在一些旧电影中还能看到各个阵地的指挥员在接受命令前对表的镜头,生怕出个半分十秒的误差。但是,物极必反。如果事事要求精确,人们就简直没有办法顺利地交流思想——两人见面,问:‘你好吗?’可是,什么叫‘好’,又有谁能给‘好’下个精确的定义?”[2]这段话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语言使用的混乱。如果法律语言只有精确性而没有模糊性,那么人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所使用的语言就会是统一的,就不会出现“各说各话”的情况。例如,证据学就是证据学,证据法学就是证据法学,二者的界线非常明确,不会出现混乱。倘若法律语言只有模糊性而没有明确性,那么人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也不会发生分歧和混乱。例如,证据学和证据法学都是模糊概念,无论你使用哪个语词,大家都知道你讲的内容大概是什么,自然也不会产生分歧。然而,法律语言既有精确性的一面,也有模糊性的一面,而且人们并不总能知道哪个精确、哪个模糊,或者何时精确、何时模糊,于是,人们在使用这些语词时出现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法律语言的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矛盾
作为人际交流的工具,语言是需要稳定的。如果语词的含义变化无常,人们就无法依据它进行思想的交流。不过,语言也具有变异性。这主要表现在语词使用习惯的变化、新语词的增加、语词含义的变化等方面。
首先,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人们使用语词的习惯也会发生变化,因此,语词的流行往往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我们根据中国人姓名中使用的语词往往能推测出一个人出生的年代:取名“金”、“贵”、“福”、“财”的人大多出生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取名“建国”、“建军”的人大多出生在50年代;取名“卫东”、“向东”的人大多出生在60年代;取名“文革”、“卫红”的人大多出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语词使用习惯的变化虽然会在整体上影响到语言的稳定性,但一般不会造成语词使用的混乱,而且,语词使用的时代特征可以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进行语言分析提供很有价值的信息。
其次,人类语言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表象就是新语词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人类总会创造出一些新的语词。例如,人类发明了汽车和飞机之后,大量与汽车和飞机有关的语词就出现了;人类设立了奥运会和联合国之后,大量与奥运会和联合国相关的语词也就诞生了;而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问世则在更广更深的层面扩展了人类的语词。此外,即使没有新生事物的出现,人类使用的语词也会不断增加,因为人们在使用语言的时候不喜欢因循守旧,而喜欢创新求变。无论是说话还是写文章,人们总力图说出一些别人没有说过的话语,写出一些别人没有写过的语句。千百年来,人类的语言正是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创新求变过程中,才能有如此丰富多彩的今天。不过,语言的发展和语词的变异不应该破坏语言的基本传统和规范,不应该破坏语言的基本稳定性,否则就会带来语言使用中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