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下)
以证据法学为语料
何家弘
【摘要】法律是普遍适用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因此,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具有较其他学科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证据法学领域内,语词使用混乱是语言混乱的主要表象。分析语词使用混乱的原因,可以从法律语言发展过程中的三对矛盾入手,包括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矛盾;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矛盾。法律语言学与证据法学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语言分析将开创证据法学研究的新阶段。
【关键词】法律语言;统一;规范;证据法学
【全文】
二、证据法学领域内语言混乱的原因
语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语词使用的混乱既能反映出概念的模糊,也会进而导致概念的模糊,二者具有互为因果的效应。而且,法学研究中的语言混乱还会导致法律实践中的语言混乱。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理,以便达成语言的统一和规范。要实现这个目标,学者之间的共识和共力是必不可少的。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人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或者放弃自己的“偏爱”,或者放弃自己的“发明”。不过,分析并明确在证据法学领域内造成语词使用混乱的原因,对于人们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力是很有裨益的。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语言发展过程中的三对矛盾入手进行分析。
(一)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又必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约翰·吉本斯教授指出:“因为这些(法律)文件是如此具有影响力,所以他们在措辞上的准确无误十分重要。如果它们的措辞过于严格,它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施加一些不适当的、不必要的限制。如果它们在措辞上过于宽松,则又可能会让一些令人生厌的行为获得认可或导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后果。根据巴提亚(Bhatia,1994),精确(precision)是法律文件的独有特征得以形成的驱动力量。精确不一定就意味着极度清晰——它也可能包括采用适当程度的模糊性或灵活性。”[1]
由此可见,法律语言既有精确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抽象的证明标准来说,这个规定的语词含义是精确的,即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的时候,就会发现上述语言又具有了模糊性。例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能不能算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两个内容一致的证人证言算不算达到了上述证明标准?我们在回答这些具体问题时就会感觉这些法律语言具有了不精确性或者模糊性。又如,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很多陪审员都会认为这个标准不够精确——什么是合理怀疑?有些法官解释道:一个正常的理性人认为是合理的怀疑就是合理怀疑。然而,这个解释仍然是不精确的。因为陪审员会继续询问:什么是正常的理性人?诚然,我们也可以在解释证明标准时使用更为精确的语言,例如,“两个自愿做出而且内容一致的证人证言”就是证据确实、充分,“一个没有精神疾病、已婚、有正式工作的成年人”就是正常的理性人。但是,这样的语言却使我们陷入另外一种困境,即这个标准在很多案件中都不能适用。由此可见,法律语言必须或者不得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才能保证其普遍适用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要求法律语言具有精确性,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又要求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这就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