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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影响及对策研究

  2.明确自然保护区旅游事项的管理者对于旅游垃圾污染应当承担的责任。临时性的清理措施只能表面解决旅游垃圾污染问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者有义务保护其所管理下的自然资源,并为其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3.明确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部分应当优先使用环保产品。自然保护区内的商店和其他盈利性机构,应当优先选择环保产品进行销售。虽然这样可能会降低其利润,但是自然保护区作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特殊区域,不能只考虑到旅游收入的多寡,在开展旅游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在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推广环境保护产品,不仅可以保护该区域的自然环境,还对整个社会的环保产业的发展,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都有积极作用。
  
  4.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者有对旅客进行环境保护宣传的义务。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并不代表公民喜欢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景区垃圾处理系统设置的不合理,以及缺乏适当的宣传和教育。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区所获得的旅游收入,应当划分出一部分宣传教育公民保护环境,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对旅游废弃物的环境执法。
  
  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主体的复杂性可能一时间无法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从管理制度层面上解决旅游垃圾污染问题。针对管理制度我提出三点建议:
  
  1.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旅游垃圾污染问题,建立一套长期稳定的旅游垃圾处理制度,利用旅游收入招募足够的人员定期清理旅游垃圾。
  
  2.对自然保护区有监督义务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定期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区域进行环境调查,并制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3.对自然保护区的旅游人数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限制或分流人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仅应当指定旅游承受人数的总体规划,还应当就如何减少高峰期旅游人数过多制定明确的规划。
  
  (三)落实生态旅游构想,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
  
  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规定了部分海洋缓冲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在旅游需求日益增加的情况之下,未来不排除陆地上的自然保护区会开放部分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这就要求我门对旅游要实行更加细致的管理。生态旅游的要求不能成为招揽投资和顾客的口号,应当得到具体落实。在这一点上我门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达国家,其也面临着旅游人数过多所带来的环境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其制定了《旅游基本法》,就观光旅游在某个旅游区域过度集中、保护、培育和开发旅游资源问题和维护旅游区的景观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也应当制定一部关于生态旅游的基本法律,对生态旅游的具体内涵,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区域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的规定,以保证旅游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法律的制定必然对我国观光旅游者的行为有着指引作用,进行旅游的公民了解到自身所承担的义务的时候,必然会提高其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归根到底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上。为此,我门需要“拓展各种途径,提高保护区民众的参与积极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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