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影响及对策研究

  
  其次是在利益驱动之下容易忽视旅游活动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从而减轻地方财政负担,这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者以增加旅游人数,获取经济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对象,而旅游伴生的各种环境污染则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第三是由于自然保护区一般都具有较特殊的地形,旅游垃圾和其他环境污染一旦大量产生,清理起来需要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物力。这使得开展旅游的自然保护管理部门如果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很容易导致管理成本大量提高,经济利益受到明显损失,从而受到各方面的压力。
  
  (三) 生态旅游流于形式
  
  生态旅游一词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H·Ceballos Lascurain于1983年首先提出,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观光游览自然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光游览的景物不应受到损失。生态旅游要求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重视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生态旅游的思想得到了普遍的认可,2001国家旅游局在其编制的《中国旅游业务发展的“十五”计划和2010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提出了“三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旅游度假区)联动”的战略思想。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生态旅游往往成为吸引投资和游客的口号,而并非以对自然景观的保护为首要目标。大量的投资和游客,不但没有保护好自然景观,反而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更加沉重的压力。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全国性生态旅游法律,这导致地方上对于生态旅游的管理往往有着自己的标准,对环境的保护程度也各不相同。其次在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目的与自然保护有着根本性的冲突,使得管理者有意识的将生态旅游仅仅当成一种口号。
  
  此外,生态旅游要求公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但由于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生态旅游缺乏实现的基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而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都反应了我国公民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环境的义务,但是在这种抽象的规定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反映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淡薄。这种环境保护意识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法律的具体指引和适当的宣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