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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影响及对策研究

  
  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有许多种类,都会给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游人将用完后的各种塑料食品袋、一次性餐具等随地乱扔,这些白色垃圾造成了垃圾公害;由于旅游经营者大量的工程兴建、日常经营工作中所产生并排出的含化学物质的废水,以及旅游者在参与旅游项目如乘船、划船、漂流时不经意间对水资源所造成的水污染;导游手持扩音器召集游客的声音,不文明游客的大声喧哗,以及旅游风景区内商贩的大喊大叫造成的噪音污染;旅游企业在开发资源时对原始森林进行肆意砍伐,加之部分游人对树木乱攀乱折等,导致植被遭到破坏、水土大量流失、土地污染。”[4]
  
  二、旅游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原因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垃圾,人类制造垃圾的能力是非常惊人的。在几乎所有已经被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自然保护区之中,随处都可见到那些被游客所丢弃的食品塑料包装袋、塑料矿泉水瓶、一次性塑料餐盒和过滤嘴烟头等等。根据《贵州日报》报道,在绥阳宽阔水省级自然保护区之中,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大量游客丢弃的废弃物不仅大多不可降解,对环境破坏力较大,还对当地丰富的鸟类资源构成了威胁。有许多鸟类已经开始利用这些废弃物筑巢,还有一些野生动物因为误食了这些废弃物而死亡。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于1994年,在该条例制定的时候,自然保护区正处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的困境之中。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急速增加的旅游人数给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最主要的来源之一。而这些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 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
  
  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毫无疑问处于核心地位。但很遗憾的是,该条例除了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在符合规定手续的情况下开展旅游活动以外,并未对旅游的细节问题做出规定,这是由当时的社会背景所决定的,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是在强大的人日资源压力和抢救性保护政策导向下不断得以发展起来的”[5]。例如,该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2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28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36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这些法条都反映出当时立法者认为自然保护区最大的威胁在于一些直接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这些破坏行为产生的后果往往直接而明显。而旅游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由于在设计旅游线路的时候本身就会考虑到旅游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之当时旅游人数总量不大,因此立法者并没没有对旅游活动给自然保护区带来的影响有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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