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些以证明概念为中心词的专业术语的使用也不统一,包括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证明客体和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或举证负担、证明价值和证明力等。这些概念的使用也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混乱。例如,证明手段是我国证据法学者近年来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也是含义颇为模糊的一个语词。有些学者在其著作中使用了“证明手段”的说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根据讲述的内容来分析,笔者发现一些学者所说的“证明手段”似乎就是证据或证据形式[9],而另一些学者所说的“证明手段”仿佛是指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据规则。[10]所谓“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在汉语中,“方法”和“手段”本来是近义词,因此从字面的含义来看,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也应该是相似的。所谓“证明手段”,也就是证明主体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使用的方法、措施和依据。但是,如果把“证明手段”理解为各种各样的证据,那么这两个概念又有了比较明显的差别。我以为,“证明手段”是一个通俗用语,而且语义比较模糊,因此不宜作为专业术语。诚然,在某些语境下使用“证明手段”的说法并无不可,但是若把它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来使用,就容易引起语言的混乱。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载《法学研究》,1999(5)。102-111
如果说“证据学方法”,人们就不会觉得别扭了。
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一书在介绍了汪翰章主编的《法律大词典》中关于证据定义的解释之后评论道:“其中主观意义上的证据实际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265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陈一云:《证据学》,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44
江伟:《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9
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3
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64
陈光中:《中华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761
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71-272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5-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