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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根据“科斯定理”明晰产权,推进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科斯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律对初始产权的分配不影响通过市场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7]政府可以根据科斯定理,对草原资源明晰产权将使用权具体分配到牧民手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确定责任主体,加快落实草原保护各项制度。由牧民对各自分配到的草原资源进行使用、生产、保护等活动,由国家对承包到户的牧民直接进行补偿,调动牧民参与草原管理、保护和补偿的积极性。
  
  4.实施草原保护建设规划,对环境受损者进行补偿
  
  “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使用权人向其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所有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国家作为草原资源的所有权者,理应作为全社会代表或者公共利益的代表成为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基金征收补偿的对象。但是,对于因环境补偿造成的环境补偿者所带来的机会丧失也应进行补偿。
  
  对保护治理生态环境的补偿包括对因保护环境所带来的机会丧失应获得的补偿,如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偿金。构建科学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体系,不仅要对环境本身进行补偿,使草原资源恢复到或尽量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状态,也要对环境损失的农牧民进行补偿。而且,还要大力开展草原保护建设规划,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持农牧民的生存,使草原地区的生活生产水平有所提高,这才能从根本上对草原资源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同时也调动农牧民积极参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中,维护补偿成果,保证草原地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生态补偿金筹措和管理体系
  
  1. 扩展资金筹措方式、保障草原生态补偿的物质基础
  
  资金是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资金,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就是纸上谈兵。市场机制的引入,不但能够减少国家和政府的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经济负担,并且能筹措到更多的资金来用于草原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依据“国家补偿为主,社会补偿为辅”及“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可考虑以下资金筹措方式:
  
  一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草原生态补偿应以国家为主导,国家通过征收环境税费,将生态补偿资金收入集中在国家财政中。实践经验表明,财政是充分发挥草原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一方面政府应加大财政拨款用于财政专项补助,如对退耕还草的个人和组织发放补助金。另一方面政府在一些经济落后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免税,提高牧民保护草原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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