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行区域立法和省级立法
区域自身具有生态性和整体性特征,我国应该根据我国草原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域立法。在各个区域实施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地方法规和政策。各省要按照国家和区域的法律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将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体现在地方法规和政策中,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措施。
3.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具体的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具体的规定,主要明确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这是建立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草原资源环境状况有着明显的差距,应该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科学量化。此外,为了保证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应当召开听证会,确保公众参与,使补偿标准能够客观公正。
(二)开展实地调查研究、科学确定补偿体系
1.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草原生态补偿要从现在的项目实施向制度转变、由限期补贴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保证草原生态补偿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防治生态问题的反弹。
2.开展实地调研、加大科技投入
在理论上,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为大多数人赞同,但是,具体操作很有难度,其中最难的就是草原资源的生态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笔者认为,对草原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正确估计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即使估价出来,草原资源的天价也可能是补偿者的承受能力难以达到的;换一种思路考虑,国家作为草原生态资源所有者和生态环境的维护者,生态受益者可以参照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
国家应加大科技投入,对不同地区的草原资源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草原资源环境状况的不同,以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原则,确定科学合理并具有实际可行性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体系。科学地对禁牧休牧和以草定畜等基本环节进行定量分析,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制定符合不同地区不同特点的合理可行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
3.明晰产权,推进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应以国家和社会公众共同承担。国家作为草原资源的所有者和维护者,对草原资源生态补偿负有不可推卸的
宪法责任。而草原资源生态环境改善所带来的收益由社会公众所无偿分享,生态受益人理应对草原资源生态环境的改善支付代价,所以作为补偿主体具体包括生态受益产业、生态受益区域和全体生态受益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