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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所以,为协调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问题,在法律上创设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可以作为一种及其有效的调和剂,使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并行不悖。一方面,国家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包括在合理限度内利用草原资源的权利;另一方面,草原资源又可以通过充足的补偿基金得到有效的营造、保育、维持和管理,并充分发挥其自我调节的功能。因此,协调和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乃是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产生与发展价值动因,也是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法理依据。
  
  3.市场主导与政府主导二者关系的要求
  
  从生态补偿的主题来看,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和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是一种命令控制式的生态补偿,它通过公共财政制度,以生态补偿基金和退耕还林补助制度来主导。但由于政府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而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庞大,且政府补偿其本身具有时滞性和低效率性,这就决定了完全由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仅仅是一种模式而不能实现。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是一种市场激励式的生态补偿,具体体现了环境法中的“受益者补偿”原则。它要求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地区、单位甚至个人作为受益人都应在为生态补偿“埋单”。但由于生态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和生态补偿自身的特殊性,完全意义的市场主导模式并不可行。
  
  所以,在政府主导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中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对草原资源的开发、管理、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及补偿的方针政策进行统一协调,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势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
  
  (一)通过立法确立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任何一个制度要在社会上取得预期的效果,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才能使该制度规范化,同样,如果要让草原生态补偿制度能够发挥出其作用和价值,就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律法规中,以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1.制定生态补偿法
  
  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需要在法律层面确定整体的生态补偿制度,即制定整体的生态补偿法。该生态补偿法其价值目标应该是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权、发展权与环境权协调发展和实现生态正义。它应以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体现出“生态优先”、“环境优先”的价值基础。其立法目的应明确规定为:“为保护、治理我国生态资源,合理发展和利用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从其直接目的的考察,它包含一下三方面内容:1、保护、治理我国生态资源;2、合理发展和利用生态资源;3、维护生态平衡。其内容应包括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法律法规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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