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三是草原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匮乏、补偿过程中管理混乱。虽然近年来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但由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规模大,时间长,各种支出繁杂,生态补偿资金匮乏。而且由于专项资金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使用不合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现象屡见不鲜,无法为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四是草原资源产权不明晰,许多草原建设和补偿措施得不到落实。
  
  五是对环境受损者补偿不到位,草原违法案件激增。由于农牧民在实行禁牧休牧和以草定畜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而农牧民在生态补偿中丧失了机会利益,使得草原生态补偿和农牧民生存发生矛盾,导致偷牧滥牧现象的发生,致使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案件发案数量大。农牧民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生存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草原生态补偿就会面临严峻考验。
  
  六是缺少草原监督管理队伍,草原管理水平低,草原生态补偿的成果无人维护。这导致了农牧民在退耕还草区复垦、禁牧休牧区继续放牧的局面发生,造成生态环境二次破坏的“恶性循环”,并且造成先期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投入的浪费。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国必须要尽快建立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使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的建设有章可循。我国建设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具有实践意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且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三、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1.生态环境稀缺理论
  
  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的东西具有价值,物以稀为贵,越稀缺的物质,价值越高。生态环境资源“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在其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又呈现出其有限性或稀缺性。”[3]这些特性使生态环境资源有了一定的价值。生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属性为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奠定了价值理论基础,它要求在开发利用草原资源时,人类应当不断保护、改善、整治和补偿草原资源
  
  2.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提供的,且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收益上不具有排他性物品和劳务。[4]草原资源即属于一种公共产品,不用购买,任何人就可以消费,这种不用购买就可以消费的现象称为“搭便车”。公共产品的这种性质使得其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市场配置失灵,导致公共产品的滥用十分严重。牧民过度放牧致草原承载力达到极限,增加牲畜就会给草原带来损害,造成草原资源的严重破坏。但由于增加牲畜的收益都归于牧民自己,由此带来的损失是由全体牧民承担,于是,牧民继续增加放牧量。如此过度滥用草原资源,最终的结果是全体牧民利益受损。为了解决“搭便车”现象造成的草原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就需要建立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