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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此种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定义将范围扩大到社会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拓宽草原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取到与筹措途径;同时,这一概念将草原资源作为一个生态有机体看待,强调草原资源自身的生态补偿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使草原资源生态补偿从被动走向主动。
  
  二、我国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现状
  
  近年来,由于草原生态形势严峻、人畜数量膨胀加剧草畜矛盾、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落后等现状,国家通过完善草原法制建设、推进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加大草原执法监督的力度等措施进行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在实践过程中,国家逐步意识到草原生态保护带来的巨大的社会价值,对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的补偿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草原生态补偿的计划。为合理保护草原资源,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农业部制订了未来草原可持续发展战略。未来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将以生态优先,并推进草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实现遏制草原退化、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优化草原地区的经济结构的目标。
  
  尽管国家对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缺乏一套系统、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得国家的各项政策实施脱离实际,这成为草原地区人民无法享受现代化成果的重要梗阻。随着国家出台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种粮效益不断提高,开垦草原种粮现象也明显增多。还有一些地方为了争取项目资金,以退耕还林为名毁草植树。所以,我国目前的草原资源“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现状并没有改变,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存在很多问题。各种问题中尤为突出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比较单一,只有一部《草原法》,虽然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已经对《草原法》进行了修订,但是修订后的草原法在生态补偿及草原违法制裁方面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和立法空白。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和国家各项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造成现阶段草原资源生态补偿陷入困境。
  
  二是当前草原生态补偿主要以项目实施为主进行限期补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补偿项目具有时效性,一旦补偿结束,生态问题随之反弹,项目之间相互割裂,缺乏整体性、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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