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谢雯;谢军安
【摘要】 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草原资源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建议和方案,环境资源法学者也开始给予应有的关注。近年来,我国在草原资源生态建设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一些地方满负荷、超负荷开发利用草原,导致草原资源的严重破坏和不断退化。因而,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构建具有可行性的我国草原资源生态补偿制度,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澄清其含义,为制度设计提供学理依据;然后,结合现状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从立法上寻找突破口,为其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关键词】草原资源;生态补偿
【全文】
一、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指设计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的形成、实施到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综合原理。[1]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有系统和过程的意义。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它是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系统性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虑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功能性的运行过程,是一个结构复杂和运作协调的体系。其主要包括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内容,从动态而非静态,从联系而非孤立的角度上去关注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状态及其实效。法律机制这种结构复杂性、运行协调性根源于社会系统的复杂多样性和有机联系性。法律机制的这种不断进化的特性使得法律在保持稳定性,连续性的同时能适应变化,促进法律的成长。
《环境科学大辞典》曾将自然生态系统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式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不包括环境法学所说的对环境资源保护付出代价者的经济补偿。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2]
综合以上论述,草原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可以定义为:为缓和草原和其他草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草原资源生态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为草原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草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草原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