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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思考

  因此,只有制定一部法律位阶的保护湿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将湿地作为整体进行保护,才能将其特有的保护对象,立法目的和重要原则等内容在其中一一体现。并且,也只有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位阶的保护湿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结束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湿地进行保护时,可能出现的多法竞合的局面,以及用其他资源保护法及污染防治法无法达到对湿地完全保护的情况。
  
  (五)有利于明确湿地保护管理边界,促进湿地管理部门统一明确权责,协调机制。
  
  湿地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具有多种资源。对这些资源管理若无明确的规定,必然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但由于现有法律上的湿地概念模糊,因此湿地保护管理边界混乱。又由于“每个要素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部门之间争权夺利现象时有发生,协调行动比较困难” [9],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来对湿地保护的行政权能进行统一的安排,对“重点地区建立以区域为单位的统一管理机构,赋予相应的权力 ”[10],从而避免因部门之间、行政区等原因造成的权力分割和管理真空。
  
  (六)有利于保护公民在湿地方面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湿地方面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的利益是公民在湿地上的生态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的利益则是湿地能提供给人们的经济上的利益。
  
  对于保护湿地在生态方面利益的重要性,前面已阐述很多了,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若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们对湿地的生态利益方面的权利,当湿地遭到破坏时,公众才有可能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在湿地上的生态利益的损失进行救济。
  
  另外,在保护湿地的生态利益的同时,也应对那些依靠湿地生存的人们由于无法再利用湿地获得经济上收益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湿地的开发和利用也应有相关的科学的制度。这些内容都需有一部湿地保护法律进行规定,使其制度化,从而才可以指导法律位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些制度再进一步具体规定,达到切实保护公民在湿地方面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七)有利于公众参与湿地保护,
  
  目前公众对湿地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除了要加强对公众湿地保护方面的科学教育外,还需要制定高位阶的湿地保护法律来引起人们对湿地问题的重视,唤醒人们的湿地保护意识。
  
  四、结语
  
  长期以来,由于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大量的盲目开发改变了湿地功能、用途,其不合理利用湿地使得湿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而湿地保护立法上的空白,以及缺乏与湿地保护相关的配套制度,是导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既能充分体现湿地生态价值,同时又能保护人们在湿地上相关利益的法律,从而实现湿地保护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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