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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思考

关于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Chinas Wetland Protection Legislation


徐林


【摘要】湿地与海洋和森林一样,被认为是地球上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之一,其在生态安全体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未将湿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说明我国在湿地保护方面需要制定一部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键词】湿地保护;立法;必要性
【全文】
  湿地是陆地表层独特而重要的生态系统,与森林、草地、农田生态系统共同维系着陆地表层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功能独特、不可替代的自然综合体。湿地具有涵养水源、消减洪峰、调节气候、净化环境、提供野生动植物生境、提供资源和休闲观光场所等生态环境与社会服务功能,是人类共同的财富。[1]湿地是如此重要,但是根据相关湿地保护部门反映的情况表明当前我国存在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污染严重、利用过度、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而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就是而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缺乏鼓励湿地保护和限制无序开发的条款。因此建立有关的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成为许多专家学者们疾声呼吁之事。
  
  一、我国湿地立法现状
  
  在国际条约方面。1992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明确由林业部负责组织、协调履约工作。同时,吉林向海、黑龙江扎龙、江西鄱阳湖、湖南东洞庭湖、青海鸟岛和海南东寨港成为中国第一批国际重要湿地。[2]
  
  在法律法规方面,在加入《湿地公约》之前,我国对于湿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保护湿地各组成要素(如水、野生动物等)从而间接对湿地进行保护。这些保护资源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海洋自然区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细则》、《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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