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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一,如果根据相关法条类推解释,将经过驯养繁殖的动物仍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那么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的规定,就意味着经过私人驯养繁殖的动物也归国家所有,换句话说,即,私人的驯养繁殖行为在得到相关部门正当的许可以及在自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之后,所繁殖野生动物的产出和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国有,私人无对其实施处分的权利,那么这就有悖《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鼓励人工驯养的立法精神,同时也不符合《CIETS公约》中关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
  
  第二,如果将驯养的野生动物不归为野生动物,那么驯养之后的动物产品及资源则自然不受相关法条的限制,但是这种人工驯养后的动物在物权法、环境法等相关法律上却没有进行定性。这是否意味着即便是人工驯养的老虎就与我们普通驯化的家禽、家畜一样可以自由的在市场中交易?而这又似乎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同时没有法律对其的明文的规定和保护也容易导致这种驯养权及驯养野生动物产出产品的滥用,并不能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导致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产权立法的不明晰,国家鼓励人工驯养的行为却不给予其相应的物权权利,而这直接导致的将是这种鼓励在现实生活中不可实施性,在物权关系中,选取不同的物权制度会使主客体之间发生着不同的关系,直接决定着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决定着资源的配置效益问题,这种含糊不清的立法不仅极大的阻碍了我国人工驯养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
  
  四、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产权界定的私有化趋势
  
  近些年来,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都有很多如下的论调,但是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单纯的禁止偷猎不足以保护濒危的野生动物,反而开放人工驯养的市场,更为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津巴布韦的《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猎杀野生动物。”[24]这种野生动物的政策在环保组织眼里简直就是一场灾难,因为按照逻辑推理,野生动物所有的巨大经济价值以及政府政策对猎杀的纵容将导致大范围的野生动物的屠杀,津巴布韦不久将成为野生动物的坟场。但结果却出乎意外,野生动物不但未减少反而增加许多。人们更自动拆除原先设置农场的围栏,使得动物的生活空间扩大[25]。这种野生动物的新型保育观得到了巨大的成功,在非洲,对大象的保护一直都不理想,几年前,在一般保育观保护下的大象仍然锐减,反而在津巴布韦野生的大象却有增不减,近年来,有关津巴布韦大象过多扰民等报道屡见不鲜。
  
  也许对于这种结果我们会感到震惊,但当我们对津巴布韦的成功做了分析之后,其实这种法令成功的秘诀也就昭然若揭。津巴布韦法令宣称可以自由捕获自己土地上的野生动物。而其实这道法令体现的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即将野生动物猎捕权,由“公有”转为“私有”。我在此无意评价“公有”与“私有”之间的优劣,只是当我们将野生动物作为客体予以保护时,不同的所有权制度是不同法律关系的前提,而不同法律关系决定着主客体之间的不同的利益关系。公有的野生动物产权,是将野生动物的保护置于纯粹的公权力保护的层面,而私有的野生动物产权却是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转向了一个新的方向——以动物养市场,以市场保护动物。这种捕猎权的放开,实际上是将对动物的保护由国家的层面转到了私人的层面。国家作为一个虚无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没有实际行使权利的机制也往往导致的是没有强力有效地监管机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达不到私人作为野生动物的所有者与其自身利益忧戚相关的保护,因为私人往往会更好地捍卫自己的财产权。
  
  津巴布韦成功的例子的确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人们总是更为关心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生物多样性、环境问题都关乎到人类甚至整个地球的利益,但比起将野生动物私有之后更为可视的直接经济利益,后者有更为明显的驱动力。
  
  这种观点在北美一些地区也广泛的传播,很多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借鉴和分析私有化、私人参与带来的利益驱动力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
  
  Benson教授在论述私有土地上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时,提及了其在美国引起的广泛讨论——是否允许私人对自己土地上的动物的合理处分问题的争论。在分析了两方的争议和理由后,他总结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在简单的经济学原理中寻得。我们必须要帮助那些希望通过自有土地上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和休养生息而获得利益的土地所有者,因为这些获利会激励他们,否则反之。”[26]他以美国西部麋鹿种群为例提到:“在美国西部的牧场上,麋鹿的种群数量与家畜不相上下,因此,亚利桑那州和新墨西哥分别有61%和60%的农场主,向政府提出减少麋鹿种群数量的要求(‘亚利桑那州公共土地政策’1990)而其他州的农场主因为从‘捕猎许可费’中获益,因而他们并不要求政府减少种群的数量而是希望增加。”[27] “政府将这种权利让渡给土地所有者,让其在产出和可持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环境资源的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有利于促进与野生动物利用相关联的机会的增多。”[28] Benson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是符合现代野生动物管理的。这个问题不是关乎到野生动物是否应该有商业价值,而是关乎到它们的商业价值能否有助于保护它们和它们的栖息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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