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野生动植物贸易条例》(Wild Animal and Plant Trade Regulations) 将“驯养繁殖”定义为“如系有性繁殖,是在亲本交配时所在的控制环境下出生或产生,或是其配子被移入控制条件下; 如系无性繁殖,在控制条件下生产或发育”。[13]
在《欧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s on Wild Fauna and Flora Import and Export Management) 中也基本承袭了上述定义, 确定“圈养条件下繁殖和出生”是指: “如果是有性繁殖物种的标本, 该标本属于其亲本交配所在或亲本合子被转移到的人工环境下出生的个体, 或是来自于这些后代的衍生物。如果是无性繁殖物种的标本, 该标本则应属于其人工控制环境下(后代开始形成时的环境) 亲本的后代或其衍生物。繁殖原种不含来自野外的个体, 个别按当时使用的法律规定从野外补充的动物个体、卵或合子除外。”[14]
而且在该规定中还对子二代有所规定,即人工繁殖原种自身已经在人工控制环境下繁殖出子二代甚至更多的后代, 或者是在一种已经被证明为确实能产生子二代的环境下得到经营和管理。而不符合上述关于人工繁殖和人工栽培定义的动植物即被视作野生来源的动植物。[15]
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相契合的。关于驯养动物的子二代,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则有更为明确的定义,将圈养繁殖(bred in captive)定义为:如系有性繁殖,亲本交配于或配子以其他方式被转移到某一控制环境下,如果系无性繁殖,在后代开始发育时亲本处于某一控制环境下。圈养繁殖种群维持的过程中不从野外捕获标本,除非科学机构提出如下建议,并获取某物种的一些个体或其卵或配子不会对该物种野生种群生存造成危害,偶然地从野外补充一些动物或其卵或配子。已经繁殖出子二代或后续子代的后代,或其管理方式已经被证明能在人工控制环境下能可靠地产生子二代。同时,对圈养繁殖动物的定义严格排除了子一代,比对人工培植植物的定义严格[16]。
这种国际上的子二代的规定的,即对于直接从环境中取得的野生动物,其驯养后的子二代应当被视为驯养动物,其交易不被禁止。这种立法的理念也是国际上区分子二代驯养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的证据。
除了国外的法律规定外,从生物学科学研究的角度,对于野生动物也有类似的定义:从广义的野生生物概念当然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中所有非人为控制环境下生存的各种生物。而在Graeme和Anthony《野生生物生态和管理》一书中在讨论野生动物管理问题时,指出“野生生物”这一概念的运用是与运用者的用途相关联的,最常用的是将其限定在陆生或水生的脊椎动物,也可能被一些专业人士用来专指所谓“高等”的生物,特别是鸟类和兽类。但是在动物管理学的原则下来看,“野生动物”是指所有在人类所控制环境以外的,并非人工栽培或家养的,即所谓的“free-ranging”也就是自由放养的鸟类和哺乳动物。[17]同样Moulton和Sanderson《变化世界里的野生生物问题》一书中为了研究野生生物的问题,用了一个章节论述“野生生物”的概念。他从生物管理学的角度,阐述了野生生物的五个分类,同时论述到:“野生生物是生活在动物王国中的,非人类饲养(living non-human)的,非圈养(undomesticated)的有机生物”。[18]
可见,从生物管理科学的角度来讲,不论其广义的定义或者是学者的论述,都毫无例外的将“人工栽培”或“家养”的动物排除在野生动物的定义之外。表明了其认同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区别。
三、我国人工驯养野生动物权利归属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水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其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
物权法》等。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所有权界定不明晰。根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在这样一个规定中,反映了我国将野生动物视作资源加以保护以及对于野生动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但并没有关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产权的相关规定,但关于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的规定却零星的见于整部法律中,在该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等,其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等都明确表示了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不仅是行政许可的行为,同时更是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即只要驯养人根据法律程序正当的获得驯养许可证,驯养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