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构建保护地和国家公园法律体系。立法的体系化可以要最大限度发挥法的体系功能,因此,需要对我国保护地法的体系结构进行重新安排,推进保护地的综合立法和保护地法的体系化。保护地具有共同特征和整体性,使保护地立法具备了成为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基础条件,也使保护地综合立法成为可能。制定一部保护地的综合立法,并不排除在综合立法的指导之下制定不同类别的保护地法,此外,保护地具有区域性,其立法体系的构建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动态性,为地方立法留有一定余地。
【作者简介】
杨士龙,男,云南洱源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民商法。
【注释】 陶一舟,赵书彬.美国保护地体系研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4
IUCN即世界自然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原名称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缩写为IUCN),IUCN是个独特的世界性联盟,其成员包括国家级、政府机构级和非政府组织成员。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估、监测和早期报警:环境状况.www.unep.org/GC/GCSS-VIII/k0363848.c.doc
在我国一般将“Protected Areas”翻译为“保护地”,而将“Nature Reserve”翻译成“保护区”,此为一种译法而已,也有不同学科的不同学者将两者均翻译为“保护区”,只是在保护区的具体分类中加上不同的限定语而已。因此,在本文中除特别说明或因上下文所指以外,“保护区”与“保护地”的涵义并无实质区别。
CNPPA/IUCN,WCMC.Guidelines for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Gland,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UK:IUCN Publications Services Unit,l994.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定义与之大体一致。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4.1
参见喻泓等.基于特征属性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术.应用生态学报.2007.10,以及蒋明康等.基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2004,20(2)
蒋明康等.基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分类标准研究.农村生态环境2004,20(2)
《国家公园建设试点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http://www.mep.gov.cn/hjyw08/200810/t20081008_129704.htm
单之蔷.我们为什么没有国家公园.中国国家地理.2005,12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家公园的相关文件(如《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将云南省列为国家公园建设试点省的通知》以及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旅游局批准建设第一个国家公园试点单位——黑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的有关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但是毕竟不是《
立法法》规定的正式法律渊源。能否从广义上理解,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需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当然,国家公园在试点、探索阶段由多个相关部门同时批准试点并无不妥,因为,先行试点,成熟之后再行推广,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叶文,沈超,李云龙.香格里拉的眼睛:普达措国家公园规划和建设.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2.46
在经济学上,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将现实中的物品分为私人物品(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纯公共物品(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公共资源(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和俱乐部物品(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四类,公共资源和俱乐部物品又合称为准公共物品。(参见:贾丽虹.外部性理论研究----中国环境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2.第89页)由于纯粹的公共物品为数很少,有人也把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合称为公共物品。(参见: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 第106页.)当然这里的物品与法学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有区别的,他不仅包括物质属性的物,还包括政府、法律、各种制度等非物质产品。排他性是指特定的财产只能有唯一的权利主体,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与,不能得到它。竞争性是指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
R·考特.T·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