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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辨析

  
  2.正确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将国家公园置于整个保护地系统之中。世界上保护地建立的原因、标准、名称各不相同,而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正是为建立国际统一的术语和分类标准而提出。IUCN保护地分类主要根据其应予实现的科学研究、荒地保护、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环境服务的维护、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旅游和娱乐、教育、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文化和传统习俗的维持等九种目的,并且考虑到目的的不同组合和优先次序把保护地分为六个类别,针对六类保护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要求。我们可以借鉴IUCN的分类标准(即实现目的),结合中国国情和保护地建设的历史传统,建立中国的保护地分类体系。由此最大限度避免各类保护地分类的重叠与交差,确定保护区边界,明确保护地设立目的、管理目标、设立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针对不同保护地设定利用与保护的限度以区分严格管理、有限度利用的保护地,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为保护地立法和保护地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
  
  3.建立分级分类分区管理制度。将国家公园体系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的可以称之为国家公园,省级的则称之为省立公园。国家公园分类问题,首先要解决保护地分类,将国家公园置于保护地之一类,将严格保护区与国家公园分类进行管理。国家公园根据功能进行分区,从国家公园试点的实践看并无统一的标准,如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划分为五大功能区(自然生境区、生态保育区、传统利用区、游览展示区和公园服务区)、普达措国家公园则初步拟定六个功能区(特别保护区、自然生境区、户外游憩区、文化保存区、国家公园服务区和引导控制区)[13],这种功能分区是建立在国家公园依托于现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在建立起新的保护地分类体系之后,国家公园内的分区当然应该做调整,对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4.建立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制度,明晰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边界。国家公园内包含或可能包含土地、水、矿产、生物、气候和海洋六大类自然资源。我们讨论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应该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所有权束所构成,而在我国这些所有权往往具有相同的属性即主要为国家所有,部分由集体所有。从经济学的视角,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即具有竞争性,同时他又不能排除其他人(比如土地权人)对他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国家公园是一种公共资源或准公共物品。[14]“当财产为私人所有时,它才会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然而,当不可分性和公共产品问题使界定私人权利的代价太高时,所有权的一些其他形式则可能更有效率。另外,当效率不是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时,与私人所有权相对的其他所有权有可能是适当的。”[15] 显然,国家公园所有权由国家享有是有效率的。但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有事实的缺位和由各级政府或者政府的各个部门行使,从而形成多个利益主体的情况,有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国家所有权管理机制的必要。此外,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往往附属于行政管理权之中,降低了资源物权交易的效率和行政权的威信,甚至可能成为行政机关设租和寻租的手段,是低效率的制度安排。因此,依据国家公园分级管理而设定由不同级别的政府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所有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是有效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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