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护地分类体系标准不统一,各类保护地分类重叠与交差严重。保护地分类是保护地立法和保护地管理的基础,我国现行的保护区分类是以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的差异性为依据,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如果将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文化遗址也纳入保护区(地)之中,则跨越了自然和人文两大领域,并且类别上重叠与交差严重(已如前述)。而不是根据保护地的建设目的、管理目标等进行分类,导致国家公园(保护地)管理整齐划一、管理目标单一,或者按照《
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管理或者按风景名胜区重在旅游开发,简单,而且现有的保护地分类体系也不能体现出在管理目标、监督标准和管理方式上的差别。不利于解决利用与保护的矛盾。而从国家公园试点的实际情况分析,试点中的国家公园既有IUCN国家公园的理念,更有美国国家公园和保护地体系的影子。
3.产权结构不合理,所有权、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边界不清。如《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老君山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局,行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责,实行政企分开,同时负责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对所有权的代表并不明确,管理局既是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经营者(开发利用)。
4.明确调整国家公园的法律缺失。在汉语中,国家公园一词是一个偏正组合而成的名词,从结构而言,核心词是公园,而国家为其修饰语。国家公园冠之以国家之名而无国家(中央)层次的立法由地方进行立法,即便是试点阶段,也欠妥当。[12]
自IUCN《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出版以来,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接受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及其中的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1996年10月13日,中国正式成为IUCN的国家成员,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政府对于IUCN的自然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的可持续性等方面的理念和模式的还是比较认同的。而中国环境保护部、国家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就国家公园所作的探索,其理念与模式也大体与IUCN相一致。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其核心其实就是资源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矛盾的目标就是在利用与保护、开发与管理之间寻求平衡,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因此,在我国国家公园发展模式的选择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理念上,我们应当明白:国家公园是一种较严格的保护地类型,主要以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为目的实施管理的保护地,设立国家公园的目的首先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其次才是也仅是为精神、科学、教育、娱乐及旅游等活动提供一个环境和文化兼容的基地,而其他有损于国家公园规定目标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将会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