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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1956年中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截至2008年,中国已建立各类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538个,保护区总面积14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43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6万平方公里),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5.13%。[7] 不同学科的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与IUCN保护地分类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自然保护区已经涵盖了IUCN保护地体系的六个类别,自然保护区中也包含了国家公园如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8]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与IUCN关于国家公园的理念与模式极为类似。
  
  有的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的保护地除了自然保护区,还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现行保护区分类体系中,自然保护区涵盖了IUCN保护地体系的六个类别,风景名胜区类似于IUCN保护区分类系统中的类型Ⅱ国家公园、类型 = 2 \* ROMAN 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及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地质公园类似于类型 = 3 \* ROMAN I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森林公园类似于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似于类型V陆地和海洋景观保护区以及类型Ⅵ资源管理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类似于类型Ⅵ资源管理保护区;(自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型 = 3 \* ROMAN III自然纪念物保护区。[9]
  
  综上所述,在我国正式的法律中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但是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及其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调整的客体包含了国家公园。此外,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至2008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7处,而其中不乏既是风景名胜区而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世界自然遗产,如四川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云南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等。因此,我国现行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模式就是我国国家公园模式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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