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在《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中还具体描述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管理目标、选区标准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从而构成了IUCN国家公园的理念和发展模式的核心:
1.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是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
2.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家级和世界级自然景观区,为精神、科学、教育或旅游等服务;尽可能按自然状态,长久保存典型的自然地理区、生物群落、基因资源及其生物属种,维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保持该区域的自然状态或接近自然状态,对宗教、教学、文化娱乐等旅游活动进行管理;禁止损害保护目标的资源开采或土地占用活动;维护有价值的生态学、地貌学、宗教或美学方面的特征;考虑当地人民的需求,包括对管理目标并无影响的生活资源利用。将国家公园置于整个保护地管理的目标而言,首要的管理目标是环境服务的维护、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次要目标是科学研究、荒地保护、物种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护、旅游和娱乐、教育,潜在目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国家公园的选区标准: = 1 \* GB2 ⑴国家公园应包含有代表性的较大的自然区域、特征或自然风光,这里的动植种类、生长环境以及地貌景点在精神、科学、教学、娱乐和旅游方面均具有特殊意义; = 2 \* GB2 ⑵国家公园的范围应以包含一个以上完整性生态系统,且未被现代人类占用或开发而有本质性的改变。
4.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和管理一般应有对该地区有管辖权的国家最高主管机关,但是,该机关也可授权下级政府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基金会或其它长期从事该区保护工作的法律实体。
二、中国国家公园发展模式的现状
我国正式的法律中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这个概念,但是在学术讨论以及一些法规性文件中却早已出现。如前所述,1994年3月4日建设部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形势与展望>(绿皮书)》就明确指出“中国风景名胜区与国际上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根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6]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如此风景名胜区确实与国家公园特别是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在理念上有类似之处,包括自然区域和历史文化遗址。因此,在我国已经建立起的677个风景名胜区(截至2004年,其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452个、市县级风景名胜区48个)就构成现在我国国家公园体系。从国家公园的内涵上讲,除风景名胜区以外,类似于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有相同之处的保护地还有诸如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但这些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