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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理念和发展模式辨析

  
  黄石国家公园法(1872年,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Act)将国家公园确定为“为了人们利益和欣赏目的的大众公园或休闲地”,达到“保护并防止破坏或损坏,保护所有林木、矿藏、自然遗产,保护公园里的奇景,保持公园的自然状态”的目的,防止“由不明智的捕鱼和游乐产生的破坏”。《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法》(1916年,the National Park Service Organic Act)规定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是保护景观、自然和历史遗产以及其中的野生动植物,以这种手段和方式为人们提供愉悦并保证它们不受损害以确保子孙后代的福祉。”可以看出,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从黄石公园时期的单一自然区域发展到不仅包括自然区域还包括历史遗址。“目前的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包括自然、历史与游憩三大块,20种小类,388处。国家公园只是其中的一种小类,列入IUCN体系Ⅱ类型的只有205处。”[1] 仅就自然区域而言,如果按照IUCN[2] 的分类,美国的国家公园体系可以分别归入到保护地(Protected Area)全部六个类别之中。
  
  中国台湾地区1972年开始实施《国家公园法》以来,目前已建立了七大国家公园,根据其《国家公园法》第1条和第6条,国家公园是台湾特有之自然风景、野生物及史迹,并可供国民之育乐及研究的区域。可以选定为国家公园的区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特殊自然景观、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经人工培育自然演进生长之野生或孑遗动植物,足以代表台湾自然遗产者;具有重要之史前遗迹、史后古迹及其环境,富有教育意义,足以培育国民情操,需长期保存者;具有天赋育乐资源,风景特异,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国民情性,供游憩观赏者。可见台湾国家公园主要指自然和自然遗产,其国家公园的理念和标准与IUCN保护地体系第Ⅱ类型较为接近。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3年9月发表的《2003年联合国保护区名单》,世界上所有已知保护区的总数目现已超过10万个。[3] 它们建立的原因、标准、名称各不相同。为改变这一状况,提醒各国政府保护区的重要性,建立统一的保护区术语以提供国际分类标准以及收集、处理和传播保护区的信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CNPPA),历经近四分之一个世纪,提供了保护地分类的指导意见。1969年,IUCN首先确定了“国家公园”这个概念,并认为“一个国家公园,是这样一片比较广大的区域: = 1 \* GB2 ⑴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及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这里存在着具有高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 = 2 \* GB2 ⑵在这里,国家最高管理机构一旦有可能,就采取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取缔人类的占据和开发并切实尊重这里的生态、地貌或美学实体,以此证明国家公园的设立; = 3 \* GB2 ⑶到此观光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批准。”197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了CNPPA保护区分类、目标和标准的报告,出版了第一版保护地国际分类体系,拟定了10个类别的保护地。然而,1978年分类系统有许多不足,因此,CNPPA于1984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审查保护地分类体系并进行必要的修改,1994年,IUCN出版了《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Guidelin for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一书,确立了新的保护地分类系统并建议世界各国依照实施。而对于国家公园1994年的分类系统与1978年分类系统是一致的。《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1994年,IUCN)将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纳入保护地(Protected Area)[4]六个类别之第二类,并认为国家公园主要以生态系统保护和游览为目的实施管理的保护区,对该类陆地和/或海洋自然区有以下要求: = 1 \* GB2 ⑴为现在及将来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 = 2 \* GB2 ⑵禁止有损于保护区规定目标的资源开发或土地占用活动, = 3 \* GB2 ⑶为精神、科学、教育、娱乐及旅游等活动提供一个环境和文化兼容的基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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