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矿权与林权相冲突的几种情形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权利的界限也就越来越模糊了,当一片土地的地表上附着一定的森林时,同时地下也可能还附有矿藏资源。这时采矿权人行使其权利或多或少可能会影响到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利益。这样就出现了采矿权与林权的权利冲突问题。鉴于上述关于采矿权和林权的相关论述,笔者对它们之间的权利冲突情形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种:第一,采矿权与林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林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当这类权利与采矿权发生冲突时,迫于公权力的介入,其解决方法仍比较困难。第二,采矿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之间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不仅仅是包括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还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因为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第三,采矿权与林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对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解决采矿权与林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上文已经论述了,该文所说的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的冲突。所以这里就不讨论权利滥用原则在解决采矿权和林权这两种权利冲突中的运用了。还有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权利的取得在时间上是没有先后顺序的,因为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同质权利的冲突解决,可以以先存在的权利优先于后权利而解决冲突现象。
(一)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关于物权之间权利冲突协调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意思是说,当同一客体上的权利,如他物权与自物权相互冲突时,则他物权要优先于自物权来保护。表现在采矿权与林权之间的冲突上,该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采矿权与林地所有权,以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解决上。
上文,笔者已把采矿权界定为准用益物权,归结为他物权的范畴,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是自物权,按照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的处理原则,采矿权应该比林地所有权等相关林权所有权优先适用。
不过该原则在解决这种冲突时,存在比较大的障碍,这涉及到权利主体的相互抗衡问题,在我国林地,森林的所有权人多为国家和集体,而采矿权的权利主体是私人,这样在基于同一山地(地面附有林地的,地下富含矿藏的)上的采矿权权利人与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权利人之间的抗衡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二)利益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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