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林木均可实施承包经营,即所有权可以和经营权相分离。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享有,个人不得主张土地的所有权,但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从属性上看,属于他物权,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却是林权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与之不同的是,林木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分别属于自物权或者他物权。
(二)权利冲突的界定
1.权利冲突概述
权利本身就具有相互性,所以必然是相对的,所以只要有权利存在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因权利而带来的问题,权利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利的冲突。可以表述为:
第一,权利冲突的权利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不是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或现实的权利。第二,权利冲突的权利是正当的,有法律上的根据。第三,相互冲突的权利只能实现其中之一,或者实现各自的一部分,不可能完全实现。第四,权利冲突是因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不确定性而产生的。[5]
2.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利益的冲突。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具体的利益。利益冲突源于人的利益和利益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根源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它是人的利益实现的不合理性所引起的不同利益主体在自身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彼此之间存在的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人的利益实现方式本身的内在缺陷造成的。对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这里分为三点:[6]
(1)经济体制的转轨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则打破了这样一种凝固的、僵化的社会状态。市场化以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了差异和竞争,为权利的发展以及相伴随的权利冲突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和因素。
(2)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漏洞
法治的发展既为权利保护创造了条件,也为权利冲突创造了条件。法律的滞后性及法律规范本身关于权利的界定模糊、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另外对法的界定不同,直接导致对权利的理解不同。
(3)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苏醒,随着法治的进行,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观念的更新和转变,及多元价值观的形成,人们对权利的认识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随时将自己武装成一种“权利的动物”。权利意识的过于强烈与我国不完备的法治形成一种矛盾,冲突也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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