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未为登记,也可对抗的第三人,或者说不得否认地役权效力的人,包括以下几类:(1)以不公正的手段妨碍地役权人获得登记的人,或负有协助登记义务而不履行的人,以及主张欠缺登记为理由明显违背诚实信用的人,均属无登记的地役权人能够对抗的人。(2)虽然从外形上看好像拥有与主张拥有地役权的人不相容的权利,而实体上却没有任何真实权利的人,一般被称为实质上无权利之人。无登记的地役权人能够对抗他。(3)侵权行为人,是指侵害不动产的人,而且不具有交易当事人的身份。他也属于无登记的真实权利人能够对抗的人。[15]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
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184页。
参见筱塚昭次:《空中权、地中权的法理——围绕土地的新利用形态》,载《法学家·临时增刊·土地问题》第476号,有斐阁1971年4月10日,第127-128页;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238页;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9页;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
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0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同上。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1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1-202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2页。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
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6页。
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
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6页。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5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3页;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2版,第20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
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07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三民书局,2003年7月修订第2版,第224页。
参见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
参见我妻荣:《日本
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2页、第147页。
参见我妻荣:《日本
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50-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