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役权的解释论

  

  供役地被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继续存在。例如,甲乙共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役地,存在着为丙的需役地设立的通行地役权。其后,该供役地被分割为二宗建设用地,甲乙各享有一项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述地役权继续存在于甲乙各享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结论亦然。但是,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对该部分继续存在。例如,通行地役权所开辟的道路仅仅通过甲利用的建设用地的,则地役权仅仅继续存在于甲利用的建设用地上,乙利用的建设用地已无负担通行地役权的必要,应构成部分消灭地役权的原因。因而,乙有权请求丙注销存续于自己建设用地上的地役权的登记。[11]


  

  《物权法》关于“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第167条),已经承认了地役权在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为使该条规定的适用更加合理,不妨将所谓“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解释为含有“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依其性质只关于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地役权仅对该部分继续存在”之义。


  

  四、关于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


  

  解决架设管线而需要长期利用他人土地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允许采用土地租赁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制度,可有相邻关系、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相邻关系制度有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两项不动产必须相邻,二是必须选择对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路线和方法。对于诸如“川气东送”等远隔千山万水的项目用地,或超出了相邻关系制度所允许范围和程度的用地,相邻关系就爱莫能助,只剩下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制度可供选用。


  

  就外表看来,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设施并保有所有权的目的及功能。利用他人土地架设高压电线干,或修建输油泵站,乃至修筑输水渠等,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堪担当此任。其实,认真体会两项权利的目的及功能,会发现差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唯一的至少是主要的目的及功能,就在于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所有权:而地役权的目的及功能多种多样,即使出现利用他人土地建造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形,也只是辅助的或次要的目的及功能,主要目的及功能在此之外。例如,某大型发电站将电输往某电网,架设高压电线干需要利用沿途土地,输送电力是主要目的,利用他人土地架设电线干是次要目的,只是为了输送电力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再如,“川气东送”项目,将四川省达州所产天然气输送至上海市是主要目的,利用沿途土地铺设输气管道是次要目的,是为了输送天然气而必须采取的手段。这些场合利用土地的权利正符合地役权的特质,若一定固执地运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虽然不是绝对不可以,但有些大材小用。此其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