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案件应纳入统一的立案范围
戴洪斌
【全文】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目前实行着两种不同的立案方式。一种立案方式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机构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不同的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第二种立案方式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各类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从审判实践来看,应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机构来统一负责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为宜。
一、《
国家赔偿法》有关向哪一机关提出司法赔偿申请的相关规定
《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的第三节,规定了司法赔偿案件的赔偿程序,其中的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规定的,只是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针对的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向相关的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提出。而没有明确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该向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具体的工作机构提出,并由该工作机构负责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
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只是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该法也不可能对人民法院司法赔偿案件由哪一个工作机构来负责这一问题上,规定得过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