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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一院双层”结构的有效拓展

  

  有必要指出,个别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或因认识的偏误或因个人的动机,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发号施令,妨碍后者独立负责地依法履职。严格地说,这有悖于人大制度,有悖于宪法法律,有悖于人民意愿。这绝非真正坚持党的领导,而是对“党的领导”的曲解与亵渎,是我们党所坚决反对的。


  

  第二,增强代议履职能力。


  

  为要用足制度空间,还需人大常委会增强代议、履职能力,包括汇集与整合民意的能力、依据民意集体行使职权的能力等。而要增强这些能力,则需要从多方面开展改革与创新。例如,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实行全员专职化,使全体组成人员真正成为“常务代表”[19],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常委会工作,同时在实践与学习中增强自身能力。


  

  在学界,主张人大代表(含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专职化的议论已不绝于耳。依笔者所思,专职与否均有利有弊。若不脱产不专职,可以经常置身于民众之中,了解周围真实鲜活的民意。但由于时间与精力所限,一般难以做到“广泛”联系民众、“全面”了解民意;若是脱产专职,则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用以广泛接触民众全面了解民意,但由于是自上而下由外入内的“联系”与“了解”,所掌握的民意有时会失真。正鉴于此,笔者主张,绝大多数代表(非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脱产不专职,而常委会则实现全员专职化,以期专职与不专职优势互补。其实,现行宪法已明文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职务,其用意之一就在于让更多组成人员走向专职。实现“全员专职化”,则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辞去其他一切职务,而不仅仅是“一府两院”的职务。


  

  又如,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大会辩论机制。这是因为“整合民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以一时的“多数”、“少数”论。“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辩论机制有利于不同意见(包括少数人的意见)展开申述、协商甚至碰撞,然后经过鉴别让合理的意见最终能获得多数人的支持。当然,此时也还需注意“保护少数”的原则。人大建立大会辩论机制是周恩来于1956年提出的[20]。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还不具备条件吗?有人担心,辩论可能影响效率。须知,代议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前者需要民主比需要效率更为重要。


  

  第三,带头遵守与用足法律。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第一职权(职责)便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为了切实“保证”,人大常委会首先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此可从两个维度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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