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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一院双层”结构的有效拓展

  

  笔者认为,30年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决定权、任免权方面,在开展本级人大及其代表的组织联络工作方面,在为全国(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传民意、协助工作方面,在对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监督、指导、联系方面,在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均有不少值得提及之处。但,以上三项相对突出。它们集中体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民主政治方面的功能与绩效,逐步改变着这一新生机构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与印象,也证明了人大“一院双层”结构向地方拓展的有效性。


  

  四、“用足”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制度空间


  

  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走了30年,其绩效和贡献应当称许,但毕竟还是初步的。其存在的不足、面对的难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也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导引。


  

  笔者一贯认为,包括人大制度在内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论宏观层面,有其内在结构的逻辑性,有其历史选择的必然性,也有其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未来的走向只能由未来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现在我们可以并应当尽力的是“当真”地“用足”其制度空间,切实地开发其制度绩效。若能如此,中国的民主政治必可上一台阶。-- 须知,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民主的发展。-- 这也是“硬道理”!


  

  为“用足”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制度空间,需进一步推进相关方面的改革发展与完善。对此,笔者略述如下思考。


  

  第一,理顺“制度间关系”。


  

  几乎所有的代议民主,都少不了政党政治与之相匹配。人大民主自然也离不开政党。不过,各国的政党制度有差异,政党对代议民主发挥影响力的方式、渠道、程度也有区别。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执政党,自然要对人大常委会实行领导。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如何既坚持好党的领导制度,又坚持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当地理顺两者的“制度间关系”?既实规党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又保障党所长期要求的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18]。笔者以为,关键在于准确解读“领导”的两种不同涵义。同一组织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例如党委对其派往人大常委会的党组),可以发号施令,并可借助于纪律的强制性要求下级服从与执行。此可谓“刚性领导”;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并非同一组织系统内的上下级关系。在这里,党的领导之涵义,不是发号施令,强制推行,而是“带领与引导”。党委要求设在人大常委会内的党组将其(关于决策或干部人选等)主张,作为“建议”与“推荐”,向人大常委会宣传与解释,争取得到多数组成人员的认同。人大常委会则代表人民的意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审议与表决,若获多数通过,便成为法律或决议,即国家意志。这样,党以其正确主张通过党组渠道,运用宣传解释方式实现了“带领与引导”,可谓“柔性领导”。依笔者所见,通过“柔性领导”便能理顺党的领导制度与人大制度的关系,便能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保障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议机关独立负责地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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