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l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订的宪法与地方组织法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重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据此,当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常委会,成为中国第一个省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截止翌年6月,当时29个省级人大全部设立常委会。3千上下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也在1980年前后相继选出了自己的常设机关。
20余年4番提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终告诞生,人大“一院双层”结构的拓展终告完成。无容置疑,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项重要硕果。历史必将浓重地记下这一笔。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绩效评析
应当看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世之初,除了引来不少赞许外,亦曾引发出多种“不适症”。例如,一些党政干部进入人大常委会,总觉得“从一线退到了二线”,无所适从;某些政府官员面对人大常委会,会抱怨“多了个婆婆”,甚至希望“机构改革改掉这个常委会”;有些公民提到人大常委会,则讥之为“橡皮图章”、“大牌子,老头子,空架子”。
如今走过30年,尽管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层面上走得有快有慢,显得有强有弱,但就总体而言,地方人大常委会毕竟取得了可以称许的进步与绩效。笔者以为,评析其绩效,主要应当衡量其依据民意行使法定职权,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功能的状况。以此观之,择要如下。
第一,汇集民意。
对于任何代议机关而言,首要的是汇集民意依据民意,危险的是脱离民意背离民意。十八世纪的卢梭之所以竭力反对代议民主,其主要忧虑便是“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会背离民意甚至奴役民众,人民“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3]。可见,民众民意对于代议机关是何等之重要!
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视深入基层开展视察或调查研究,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亲为外,还组织其他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此类活动;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经过探索形成了“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链”;还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围绕“常委会成员与公民网上对话”、“公民通过网络为常委会点‘菜’(议题)”、“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公民走进人大常委会”、“公民(学生)举办模拟人大常委会活动”等进行制度创新。凡此种种,旨在拉近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与民众的距离,以便有效了解与汇集不同方面不同偏好的民意。在此基础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协商讨论等方式对民意加以分析整合,并依据整合了的民意行使各项法定的职权。
第二,地方立法。
现代民主政治框架内的代议机关,包括国会(或国家层面的“议会”)、某些联邦成员单位甚或某些地方的议会,通常拥有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立法权。这是代议机关最为重要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