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国公共工程法律制度
由于欧盟自身的特点,其政府采购指令通常规定地比较原则[14],而彻底、全面地对其予以遵守则依赖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认真实施,因此有必要选择其每一成员国国内法进行整体考察。
根据2006年8月1日法令规定(公布在2006年8月4日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述指令均已转化为法国国内法,即欧盟2004/18和2004/17号指令直接在法国法中引入适用。新的法国公共合同法典已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一)法国公共工程的概念
公共工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工程包括公共工程活动和公共建筑物,而狭义的公共工程仅指公共工程活动。作为行政法的母国,法国在公共工程采购活动的理论研究方面起步较早[15],其公共工程采购活动中的行政合同制度最为发达,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也独具特色[16]。根据其传统的观点[17],公共工程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不动产所进行的工程活动,以及其他人为了行政主体的打算对不动产进行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工程活动。根据其当今的理论发展,这一定义已经有所扩张,即行政主体为了执行公务,为了私人的打算而进行的工程也是公共工程。公共工程应具有以下特征:必须以不动产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实施主体必须是公法人。这说明,与私人工程追求经济利益不同,公共工程是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两者的根本区别不只是体现在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方面的区别,而且更主要的是其最终体现的目的上的差异。
就合同主体而言,法国之所以称其为公共采购[18],是因为纳入政府采购的部门不仅包括传统的公务法人[19],即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所有的公共部门,例如政府直接或间接向社会提供市政、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以及福利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必须每年提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与议会就政府采购的重要项目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得到其批准。由于公共工程关系到国家、地区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于公共工程,政府在立项前都与议会等国家机构共同论证,确保了政府采购计划的严肃性和公共性。
(二)法国环境保护法在政府采购中运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欧盟政策只是规定了政策目标,而允许各成员国自己制定实现该目标的政策。为此,2005年3月1日,法国环境宪章被确定为
宪法性法律,其第
6条明确规定:“各类公共政策均应促进可持续性发展。为此目的,各类公共政策应当协调环境保护、开发和利用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制定这一法律的背景是基于欧盟法院判例的影响和欧盟采购指令改革进程的激励,所以,法国于2004年1月7日对其公共共同法典进行了再次改革。明确提出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政策目标成为公共采购过程中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
具体来说,公共采购方有权在公共采购合同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关键环节上提出涉及环境方面的各种要求,包括各类技术性标准和规范。所谓公共采购合同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允许公法人所界定其所需的采购需求,其次是指公法人可以制定采购合同的要件以及具体的合同条款,最后是公法人可以选择投标的具体标准。其中制定合同条款的量裁权通常是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
(三)法国环境保护法机构
法国是欧盟国家中最重视节能的国家之一,成立了独立于各部门的综合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全面负责管理全国节能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 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在各级地方都有相应的机构。
环能署是节能和环境污染控制的管理、组织机构,所有项目都通过合同委托其他单位来实施。虽然对项目的管理通过合同来约定,但环能署还定期组织审计官员对项目进行定期审计,项目完成之后,环能署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