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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欧盟及法国法为借鉴建立我国的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

  
  为了实现其建筑产品内部市场的统一,欧盟制定了89/106/EEC指令 (简称CPD)。这一指令的目标是通过技术协调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建立建筑产品的欧洲内部市场,为协调建筑业体系的运作创造条件。
  
  建筑产品指令涉及的产品具体包含了300种以上不同的产品和系统。这些产品分为45类,包含在迄今为止最新的35个标准指令和大约30个欧洲测评机构的指令中。指令所涉及的产品:预制混凝土产品;门、窗;隔膜;隔热产品;建筑轴承;烟囱;石膏产品;土工织物;幕墙;固定式消防设备;清洁用具;循环装置;建筑木料产品;木质人造板;水泥;强化钢;石砖;污水工程;地板;建筑金属产品;墙壁和天花板涂料;屋顶覆盖物;筑路产品;集料;粘合剂;混凝土浆与水泥浆;空间采暖设备;不与饮用水接触的管道以及水槽;玻璃制品;与饮用水接触的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指令基本要求具体是指:机械强度与稳定性;失火情况下的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安全;噪声防护;能源经济与荒地保持。所有产品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方可允许在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因此,必须加强《标准符合性证明书》(AOC)的认证。合格认证系统是经过了极为精确的实践与程序而建立的,它确保了公民消费者能够使用符合基本要求并因此可在市场内自由流动的产品。89/106/EEC指令市场监督作用在于,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只有遵守指令的产品可以在其国内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通知欧盟委员会其采取的任何抵制没有遵守其规定的产品的措施。
  
  三、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预算资金缺口的压力,公共与私营领域之间可以相互共享各自的技能和资产,为公众提供某项服务或设施。使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简称PPPs)成为了一种政治选择。但是,尽管这一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于迫切发展基础设施项目而又困于财政预算有限的各国政府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并且已经成为公共采购的一种形式,2004年颁布的欧盟公共采购法并没有对其予以明确规范,其它欧盟法律中也没有对其予以的专门规定,而只是对其合同制定一个新的中标程序。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大量采用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公共部门与从事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于15年前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陆续出现,主要适用于交通、公共卫生、教育、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和运营。
  
  具体有如下几个特征:1.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在项目实施的不同层面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分别融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各自融资比例因项目而异;3.意欲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主体全方位参与项目融资、设计和施工,公共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项目目标,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确保既定目标得以实现;4.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实施中的风险。
  
  在通常的法律定义中,这一方式系指通过使用私有部门的资源进行工程项目设计、融资、建造、经营、维护并最终将公共设施向公共部门移交。这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法律概念中的“让与”(Concession)相似,“让与”系指将本来由公共部门承担公共服务事业或公共项目建设转让由或部分转由私有部门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对“让与”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有的成员国将欧盟指导原则转化为国内立法时,或者将其视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许经营,或者将其视为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导致出现了两部法律文件。但是,由于这一方式的相关联性,其法律适用界限并不十分清晰。
  
  为此,欧盟于2004年4月发布绿皮书,对欧盟各成员国广为流行的PPPs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PPPs模式虽然可以在微观层面解决公共项目的融资问题,但不宜视之为发展公共工程解决预算紧张的有效措施。欧盟建议在公共项目实施方面应综合比较PPPs和传统模式,以做出经济合理的选择。绿皮书还认为,在没有欧盟层面PPPs法律的情况下,PPPs模式的实施应遵循《欧共体条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同等待遇等,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在决定项目实施主体时应完全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不应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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