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节能行动计划[7],特别是在建筑领域的节能行动计划[8]是通过其建筑能效指令予以实施的,其特点是采取全面控制的方法。首先是建立最低能效标准,其次要求所有新落成与既有建筑(大于1000平方米)遵守这些标准,其中特别强调当建筑物建成、出售或出租时,必须出示能效证书,要求定期检查超过最小规格的锅炉与空调系统。
(三)欧盟节能机构及标准化委员会
欧盟现在管辖范围之大[9],必然涵盖了环境及建筑传统的多样性[10]。因此,上述各成员国自然制订了各自的标准规范,形成了多种体系并存的局面。所以,制定统一的规范则成为必然。
欧盟对节能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研究总司以及能源和交通总司。研究总司主要负责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示范性项目,其资金的支持也主要限于这两个领域;能源和交通总司主要负责示范和推广以及能效标准的制定,但是其示范性项目基本接近市场。为了保证科学性和透明度,欧盟吸收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成立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此外,欧盟还成立了欧盟成员国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决策,以使欧盟的决策符合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
制定欧洲标准的机构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由30个成员国组成,其中14个成员来自欧盟邻近国,下属有276 个技术委员会(TC),1400 个工作小组(WG),65000名专家;6000 名全职人员,现已制定了12000 多条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涵盖的领域有:航空航天;化学;建筑;消费品;能源与公用事业;环境;食品;健康与安全;卫生保健;通风、供暖与空调(煤气器具等);信息社会标准化系统(信息通讯技术);材料;机械工程;纳米技术;安全与防卫;服务业;运输与包装。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协调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安全,实现产品、体系与服务的互用,推动技术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现行标准不仅影响正在申请加入欧盟的前东欧国家,而且还会波及非欧盟成员国但受欧盟现行标准影响的国家,即前殖民地国家。
(四)欧洲建筑设计和土木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建筑设计以及其它土木工程项目和建筑产品的欧洲标准规范体系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已于2007 年全部完成。它们可以与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并行使用直至2010年中,即必须撤销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的最后期限。
其内容涵盖结构设计基础、结构作用、主要建筑材料、结构工程的所有主要领域以及各种类型的结构和产品。具体包括:针对建筑设计基础EN 1990的规范;针对建筑活动的EN 1991规范;针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EN 1992规范;针对钢结构设计的EN 1993规范;针对复合钢—混凝土结构设计的EN 1994规范;针对木结构设计的EN 1995规范;针对石结构设计的EN 1996规范;针对岩土工程技术设计的EN 1997规范;针对防震结构设计的EN 1998规范;针对铝结构设计的EN 1999规范。
上述标准规范标准化[11]的目的在于减少劣质监管(每年至少耗费欧洲商业500亿欧元),统一各国规范(拥有一套欧盟规则而不是27个成员国的27套规范)。因此,其立法目标有三,其一是规定公共建筑物及相关工程服务合同的基础(2004/18/EC 指令)[12];其二是证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符合建筑产品指令的基本要求-CPD(89/106/EEC 指令);其三是作为制订建筑产品一致性技术细节的框架[13]。针对后两项要求,欧盟建立了CE 标识,要求产品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以使用CE 标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规定,即产品遵守建筑产品指令的基本要求1 和部分符合基本要求2 和4。其强制作用是规定了相关产品在欧洲经济区域内自由流动的条件。
作为内部市场在建筑产品和服务领域成功运行的主要和必要的工具,实施欧洲规范的现实意义在于:引导欧洲建筑的安全性达到更一致的水准;为所有者、操作者、使用者、设计者、合同方和生产商提供共识;为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共同且透明的基础;增加欧洲土木工程公司、承包商、设计者以及产品生产者在全球活动中的竞争性。
(五)欧洲关于建筑产品的89/106/E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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