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白皮书”所面临的制度课题
但是,行政审判“白皮书”尚面临一些制度课题。
和审理行政案件一样,提出司法建议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判的重要途径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既然行政诉讼法将司法建议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那么做好司法建议便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下层位的规范来推进相关机制的建设,不仅于法有据、顺理成章,而且势在必行。然而,遍查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却找不到有关“白皮书”的规定。目前我国尚不存在关于行政审判“白皮书”的法律规范,在相关制度和机制构建上面临着较大的难题。
虽然近年来许多法院展开了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的探索,也制定了自己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工作制度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该活动在全国推开,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也缺乏一套完整统一的制度规范。
各地开展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都对这项活动做了专门批示。正是由于有了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该活动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如果某些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不予重视或者不予高度重视和肯定,那又将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在这层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的通知》,对于建构相关管理规范、格式规范和对象规范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的通知》所倡导和要求推行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才具有创新意义。也正是由于其属于一种创新性的活动,在制度建构层面才面临着诸多课题。
和司法建议一样,“白皮书”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因而该活动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制度建设探索意义。有人建议制定司法建议法,尽管我不赞成这种动辄主张制定法律的思维模式,但是,从国家制度整体统一性的角度考虑,对于“白皮书”活动来说,这种主张也是具有可借鉴性的。起码应当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予以充分的关注,直接规定或者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相应问题予以明确,包括制作主体和权限,形式、格式和内容,制作程序和规范,报送对象范围及报送程序,法律效力以及跟踪反馈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