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原公诉机关出庭更符合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现行由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二审强调的是同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的“监督”。但是在二审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应当是监督,而应当是一审公诉的继续。因此,没有必要要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同级对应,更重要的是控辩平等,由原公诉人出庭与辩护方平等对抗更符合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的要求,更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文强调原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但是基于检察一体的原则,笔者并不否认在特殊案件中根据需要由原公诉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庭。
【作者简介】
陈卫东(1960—),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注释】徐静村、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326—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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