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违规的质疑行为要坚持原则。
对于有些供应商胡搅蛮缠的质疑,采购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其应有的行政处罚,记入政府采购信用系统并公开曝光。只有采购机构旗帜鲜明地给予严厉批评,才能给恶意质疑行为以震慑,维护政府采购的尊严。
5.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冷热处理要得当。
采购机构可以把 7个答疑工作日分成了解情况阶段、沟通阶段、 表明态度阶段、决定阶段,只有质疑人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重视,采购机构在充分沟通以后做出答复决定,给质疑人一个明确无误的态度,才能显示出结果的严肃性。
6.处理质疑的最好方法是采购过程的公正性与缜密性。
这是减少质疑的根本性途径。关键是把好两个关口:一是采购文件的制定关。招标机构应开展前期的标书论证工作,减少歧视性,给供应商平等的参与机会。二是把好开标、评标关。开标组织工作要规范、严谨,方能体现招标工作的严肃性;评标过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给供应商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
只要采购机构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质疑问题就能得到圆满解决,不至于形成投诉。
三、从我们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防范、规避,减少质疑,化解质疑
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自己制定——《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投诉须知或程序规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解决供应商质疑投诉问题,就必须要有规矩。政府采购活动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年的历史,而在我国也不过5、6年的时间,我们应当正视我们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对于出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理解;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既符合国策、符合法律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尽最大限度预防或解决纠纷的范围内,制定措施,只要我们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我们都可以尝试的。
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各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积极思考预防策略。根据监察处提供问题的思考,我建议我们首先自己完善关于供应商质疑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地方,草拟了一份《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要求》,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会有很多不足,很多地方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不要紧,
物权法的出台经历了上百次的草稿与磨合,才姗姗出台,即使出台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规律,因此我们拿出的这个规范,也一样需要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