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视构建和谐政府采购环境为己任,为化解质疑矛盾积极努力
努力构建和谐政府采购对质疑问题的公正处理,是减少投诉行为的基础性工作。面对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技术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考验着集中采购机构处理一些具体质疑问题的政策执行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 事先告知供应商质疑单位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
在质疑与投诉程序中,质疑与投诉本质上并不相同。就本质而言,质疑是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与普通民事交往中的协商、异议方式并无多大的差异。而投诉程序却是借助行政机关这样的第三者,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后盾,进行的行政司法程序。因此,就质疑程序而言,除了考虑效率问题外,范围、方式、时限等问题并不需要太精密的制度设计。从我国《
政府采购法》立法情况看,使用了四个条文,大致规定了质疑的范围、方式、答复时限、答复范围等内容,由于给供应商“质疑”定位在两平等主体间的沟通与协调过程,故为了减少质疑争议,以类似于招标文件的要约邀请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文件内容或附件《供应商质疑处理指引》等方法,事先告知供应商质疑单位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如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质疑的事项要有依据,而且处理质疑要有书面形式等,这样便于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留作直接处理证据,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解决问题,避免个别供应商后期无原则的辩论。
2.充分沟通,耐心解释。
采购机构要站在公正立场,冷静面对而不应该回避质疑问题,在与供应商心平气和沟通中查找问题症结,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开标前的质疑要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对于中标结果的质疑,要尽量向供应商提供详细认真的答复,体现对质疑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
3.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供应商的疑团
对于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作为评标过程中的组织者,市招标采购中心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回复,同时要积极采取及时与采购人、供应商沟通,聘请专家、律师召开分析会、联合答疑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地处理所有质疑内容,圆满解决了该质疑问题,避免了无效投诉的发生,维护了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