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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如何面对供应商质疑多的问题

  
  进行采购项目复议时,是请原评审专家,还是另请其他专家,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供应商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对中标供应商的资质、授权和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质疑。采购中心是否有权不受理其质疑?如果其投诉到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受理质疑,采购中心是否也有权不受理?经质疑、复议后,无效质疑的供应商可不可以将其曝光在中心网站上?

  
  一、法律规章没有规定,我们怎么办?裹足不前吗?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如果我们按照不健全的法律规定,墨守陈规的回复,其内容不可避免的要空洞化、形式化,很多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且可能逐渐升级。最后的结果,小处说领导不满意,工作没业绩,奖金少发或不发。大处说,质疑矛盾激化,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稳定大局,后果会很严重。

  
  我个人的看法,我们不能无视问题的存在,因为我们每天都要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也不能因为现有生效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就无所事事,因为生活要继续,问题总要解决。我们解决问题的导向应当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也就是说,我们制定或采取的措施要符合中央的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要求,符合当前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要求。细化到我们面临的供应商质疑问题上,我个人认为,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拿出满腔的热忱来,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的职责,努力将质疑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之中。尽可能不使矛盾升级为向监督机关的投诉,控制发展为行政诉讼。做到这一步,很不容易,所以我说我们应当讲政治,端正我们的态度,当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国家发展之大局而为的时候,我们的额外付出就变得必然了,我们的怨气就会烟消云散啦。服务大局观念的确立,于公于私皆有利。

  
  二、在我们提高认识之后,下面我谈几点具体的解决质疑矛盾方法。

  
  第一 积极进取之心态,举荐立意

  
  我们面对现实中的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弊端,应当有积极进取的心态,预测未来法律的发展导向,迈出与未来合拍的步伐,具体说就是结合我们实际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的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思路。如,经历前面的“政府采购第一案件”,结合我们实际中遇到的相关的工程采购项目与建委之间的冲突,适时的提出“完善统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等等例案。大家共同呼吁后,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自然会发生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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